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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品牌展示设计大展专题报道

中新广东网4月15日电 中国商务部批准主办的“第二届中国品牌展示设计大展”,在广交会琶洲馆C馆盛装亮相。该展通过品牌设计大赛、新媒体互动展示、3D虚拟广交会等全新商务手段,以“商务创新、品牌活力”为主题,搭建一个品牌展示...[全文]

 
 

非现场购物后悔权激活诚信伦理

时间: 2010-5-14 11:19:07 | 文章来源:中国网

   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,拿到手之后发现“此货非彼货”怎么办?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,并不承担任何费用!”面对上述的表述,您千万别太惊讶,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《消法》中的法定条款!记者5月10日了解到,已经颁布了16年的《消法》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。(5月11日 《扬子晚报》)
  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,并不承担任何费用!”世界上本没有后悔药可卖,赋予消费者如此之大的后悔权限,不是让市场乱套了吗?如果消费者三十日内故意反悔,即使不影响商品再次出售,也会让商家损失快递费用。怎么办?对此,有人担心非现场购物后悔权扰乱市场秩序,并不难理解。
  应该说,消法主张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后悔权,对商家、消费者的诚信意识与执法部门、消协都是一个考验,还容易引发商家对交易安全的焦虑。但是,非现场购物后悔权并非洪水猛兽,只要相关配套措施完善,法律赋予消费者“后悔权”值得期待。
  其实,消费后悔权并非一个新概念。比如,消费者购买手机、电器、衣物、鞋帽,只要包装没有损坏,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享受退货待遇。实际上就是一种后悔权,不过法律对后悔权没有明确规定罢了。消费者“后悔权”从手机、电器等日用品“三包”延伸到非现场购物30天退货,是保证消费者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  由于非现场购物的局限性,消费者对所购商品质量、性能缺乏柜台式的现场了解。给不良商家以次充好、虚假宣传埋下了伏笔。以往消费者即使发现所购商品“此货非彼货”,商家销售商品带有欺骗性,违背了诚信商业伦理。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撑腰,消费者却无法反悔,只能哑巴吃黄连。这无疑会影响消费者非现场购物的积极性。
当非现场购物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以后,可以戳穿商家虚假宣传的谎言。对商家欺诈宣传具有制约作用。太多的事实告诉我们,尽管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出于真实意思表示,但是不少消费者是受了商家虚假宣传、误导所致。而且,赋予消费者后悔权,对那些诚信商家也能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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